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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《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》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7-11-27 14:26:20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

  靠前章 总 则

  靠前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,依据《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,制定本评审标准。

  第二条 专业划分

  会计。

  第三条 适用范围

  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
  第四条 资格名称

  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。

  第二章 申报资格

  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
  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,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。

  第七条 学历、学位与资历要求

 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:

  一、具有博士学位,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;

  二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或学士以上学位,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;

  三、具有大学专科学历,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。

  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

  一、外语要求

  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,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。

  二、计算机要求

  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,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。

  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

  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人员,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。

  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年不允许申报:

  一、弄虚作假,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;

  二、经有关部门鉴定,发生责任事故的;

  三、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;

  四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,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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